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赛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16965,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章俊,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姜堰区赛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19086,住所在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马厂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赛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足额交纳上诉费,仅交纳小部分上诉费。一审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书面通知上诉人限期补交余款,上诉人逾期仍未交纳。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上诉人当庭明确的上诉请求数额,于2016年4月26日当庭要求其限期补足上诉费,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逾期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上诉费37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