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破申3号

申请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04010469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双登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黄桂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Y2YW8N,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路。

法定代表人:徐柏。

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佳公司)以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重碳纤维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重碳纤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1月25日,本院通知了中重碳纤维公司,中重碳纤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中重碳纤维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0000元,恒佳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中重碳纤维公司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恒佳公司、中重碳纤维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恒佳公司同意按照24100000元结算工程款(不含已支付的工程款)并放弃利息主张,中重碳纤维公司应于2020年7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三、中重碳纤维公司应于2020年7月1日前返还原告履行保证金400000元;四、恒佳公司对合同所涉工程款拍卖或折价款在241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双方余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66800元,依法减半收取8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400元,由中重碳纤维公司负担(恒佳公司已预缴,中重碳纤维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前给付恒佳公司)。恒佳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苏1204执1308号,恒佳公司的债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获清偿17871260.1元。

另查明,中重碳纤维公司所得补偿款29699497.41元,在先行支付、预留中重碳纤维公司应负担的工人工资后,所余款项由恒佳公司分得17871260.1元、江苏富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得9898315.1元。另外中重碳纤维公司在本院及有执行案件20余件,涉及的债务本金约1600万元。

本院认为,中重碳纤维公司在本院管辖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恒佳公司对中重碳纤维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其作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中碳纤维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中重碳纤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赵东平

审 判 员 全 顺

审 判 员 陈 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晨明

书 记 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