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1847号
原告:江苏宏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8516188A,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振兴北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晶,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烨,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原江苏龙邦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Y2YW8N,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路。
法定代表人:徐柏。
第三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040104699,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双登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黄桂龙。
原告江苏宏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原江苏龙邦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宏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钱少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赵丹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