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原大连**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异1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040104699,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原江苏**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Y2YW8N,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控股有限公司(原大连**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QC2722U,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原股东**控股有限公司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一、被执行人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设立,设立时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被申请人**控股有限公司(原大连**控股有限公司),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5000万元。2017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实际缴纳出资额5000万元,该5000万元由被申请人直接缴存至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金陵支行开立的企业账户12×××03账号内。当日,上述账户即转出5000万元,款项汇至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金陵支行开立的企业账户内。 二、在大连东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原江苏**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1204民初3277号]审理过程中,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原江苏**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汇入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系用于工程施工及购买设备,但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未收到相关设备。 三、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投资权益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全省范围内,江苏中重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的标的额约4000万元。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申请人在将出资款转入被执行人账户的当日即将该大额出资款转出,结合被执行人在另案的**,本院综合认定被执行人的出资人即本案被申请人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应在抽逃出资(5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4588400元,并交纳执行费9198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