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3154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DHTTAG8D,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89号。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04010469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双登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