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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3154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DHTTAG8D,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89号。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04010469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双登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江苏恒佳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