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宏创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宏创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吉寺彦、镇江市永刚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02民初3747号
原告:镇江宏创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黄山西路26号领诚广场1幢07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镇江市永刚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幢。
法定代表人:季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3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宏创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永刚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宏创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镇江宏创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