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88号 申请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火烧碑中村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407355。 法定代表人:张稳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浐灞一路1269号5栋4**1层2号,身份证号码:3725011984********。 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0594228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5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5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0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4.13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5625.37元,以上银行账户、财付通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