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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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87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火烧碑中村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407355。
法定代表人:张稳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浐灞一路1269号5栋4**1层2号,身份证号码:3725011984********。
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0594228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60000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