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72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三海街道新圩路233号。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5072156675632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闭**,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三海街道十里工业区加工贸易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56158671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桂07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即: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19500.27元;2、加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4991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已执结,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07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