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恢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10257X,住所地靖江市。
该公司诉讼代表人:兴化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靖江市长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
委托代理人:崔淼冰,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洋,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苏128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070万元;二、驳回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8600元,由***负担34232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28日、2022年4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银行账户(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尾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4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三、2022年4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4月14日,本院另案走访了被执行人户籍地址,及上述地址所属社区、村委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2022年4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60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轮候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邹江川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