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331号
原告:**,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三江路新世纪花园E区。
被告: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政府南首100米。
诉讼代表人:兴化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靖江市长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孙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丁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史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