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0257XP,住所地靖江市。
诉讼代表人:孙建国,靖江市长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新世纪花园D区。
被执行人:侯剑,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刘惠娟,女,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剑、刘惠娟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就相关事项正在处理协商中,就本案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2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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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展 飞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刘江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宇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