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309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彪、杨衡生,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3月1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被告:蒋世君,男,汉族,1945年2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超,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金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5719112U,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80号。
被告:靖江市长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5082H,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路20号。
被告: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0257XP,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政府南首100米。
三被告共同诉讼代表人:兴化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靖江市长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孙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粉、崔淼冰,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蒋世君、靖江市金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靖江市长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398元,减半收取计11869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许安海
人民陪审员  张 湫
人民陪审员  陈 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范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