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恢5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0257XP,住所地靖江市。
诉讼代表人:孙建国,靖江市长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529019781,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法定代表人:袁旭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苏128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工费、材料费合计4394.61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1531元减半收取13076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765.5元,由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查封了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号厂房各一幢并相关附属设施,上述不动产经本院司法拍卖,一拍流拍,流拍价为3894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该价格进行抵债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抵债裁定,将上述不动产抵偿本案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寿县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被执行人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该注册地为本案所拍卖不动产所在地,无人经营,空置中。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安徽耐力特车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展 飞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邹江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夏黄斌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