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磊若软件公司与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网科贸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初1756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联网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国腾,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中,经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本院追加上海联网科贸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后,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余杰
审判员赵千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