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恩施华龙总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01民初4340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2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06406。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恩施华龙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09789732L。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大娥,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公司)与被告恩施华龙总医院有限公司(简称华龙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龙总医院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对反诉受理后,反诉原告未于规定期限内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原告提出反诉后,未于规定期限内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缴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