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腾讯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2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腾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5民初8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腾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系因工程款结算引起的纠纷,并非不动产权利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诉求为支付工程结算款,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工程款结算问题,与不动产本身的相关权利无关,仅为合同条款的争议,因此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在上诉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类案检索报告》及贵院作出的类案(2020)鄂01民终3362号裁判文书中,裁判观点亦认为:“本案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双方是因案涉工程款结算引起的纠纷,而非不动产权利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二、本案案由不符合适用专属管辖的条件,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以分包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原裁定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列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独立案由,二者为并列关系,不可混同作扩张解释,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应当以当事人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国武汉市腾讯武汉研发中心项目弱电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分包合同条件”“22.诉讼”约定:“若发包方/总承包方及分包单位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分歧,不论其发生于分包工程进行时或完成后或分包工程放弃后或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之雇用终止后(因违约或其他理由),而涉及本分包合同有关之任何事情,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若友好协商2个月内未获解决,任何一方须以书面通知对方将此类纠纷或分歧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由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他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案涉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综上,上诉人腾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钢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