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与潍坊盛通置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潍坊盛通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5民初734号
原告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固堤二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高洪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盛通置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昌盛街436号16号楼13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被告潍坊盛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4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居伟,山东联合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盛通置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潍坊盛通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潍坊盛通置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潍坊盛通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盛通置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潍坊盛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