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财保1号
申请人: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固堤二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蓬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超,山东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港物流园纬三路以东、纬四路以西、经四路以南、经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马述明,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5日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2022年1月17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