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91号
申请人:潍坊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荣魁,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2508号金海岸商贸城3号商住楼5楼。
法定代表人:李蓬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潍坊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0624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624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