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全与某某、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1992号 原告:**全,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固堤二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104971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紫金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街**鑫润花样年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潍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全与被告***、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紫金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2020年9月28日,原告**全向本院申请撤诉,经电话询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要求撤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