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1992号
原告:**全,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固堤二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104971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紫金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街**鑫润花样年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潍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全与被告***、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紫金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2020年9月28日,原告**全向本院申请撤诉,经电话询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要求撤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