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潍坊鑫诺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2民初53号
申请人: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孟家庄子村以南昌大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效俊,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湘源,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鑫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临港路以西、海源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鑫诺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潍坊鑫华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