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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92民初354号 原告:山东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艳,山东中强(寒亭)律师事务所律 师。 原告山东某某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4)鲁0792民初355号案件均系相同当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应并案审理。本案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即(2024)鲁0792民初354号案件并入本院(2024)鲁0792民初355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