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乾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乾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4民初627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天津市乾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乾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拟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