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694号之二
原告:**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莲城大道与百花路交叉口万**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宇飞,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押晓克,**市魏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
被告:**,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8.22元,由**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