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8540号
原告:**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莲城大道与百花路交叉口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27169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身份证号码:412701196610××××。
本院审理原告**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下550000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下550000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