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蓝海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蓝海怡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涵民初字第247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和谦镇。
委托代理人**、***(均系特别代理),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蓝海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蓝海怡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詹云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