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执4636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
法人代表人:杜清森,总队长。
被执行人: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路。
法人代表人:吴仁钟,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蓝海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
法人代表人:沈小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和被执行人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蓝海怡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闽01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2月15日之前拖欠的租金2528749元及暂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即29个月逾期付款违约金1466674.42元(以2528749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标准,从2016年2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按19个月计算2624717元(按每月138143元的标准支付)及暂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即29个月逾期付款违约金1049886.8元(以各月应缴租金数额为基数,按月息2分为标准,分别从当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执行人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50万元,按先违约金后租金的顺序,冲抵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诉讼费419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蓝海怡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6096.58元及被执行人福建蓝海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276869.83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处的履约保证金150万元用于冲抵违约金150万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蓝海怡建设有限公司有涉及原丽港大酒店项目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结果将影响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为有效处理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明烽
审判员 刘备战
审判员 林金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