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565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1号奥体都市花园A区第六层B-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小霞,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辛崇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