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执复400号
复议申请人: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732635XX。
法定代表人:曹托,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友,河南丁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仵楼镇南元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EQD336T。
法定代表人:高社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267581。
法定代表人:吴月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陵县光伏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人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4KEMH4H。
法定代表人:路绪荣,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县光伏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丘中院)(2020)豫14民初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少禹
审判员 张俊宇
审判员 李建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