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905民初895号
原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曹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筠,系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地址:阜新市清河门区新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显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军,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住址锦州市太和区该单位员工。
原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孟凡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9年5月承包被告1#——4#机组的“脱硫吸收塔文丘里修复及防磨”工程。双方未签定合同,但就工程量清单及验收的工程结算造价均进行了确认。其中1#机组工程结算造价302000元,2#机组工程结算造价249600元,3#机组工程结算造价493000元,4#机组工程结算造价258240元。总计工程造价人民币1302840元。原告按照双方约定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7月6日对1#机组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于2019年5月26日对2#机组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于2019年6月3日对3#机组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于2019年5月22日对4#机组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工程量结算后总工程造价为1278500元,同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现全部工程已竣工一年有余,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后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告送达律师函催收款项,并要求被告于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所欠工程款项,被告未予回复。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辩称:工程我们承认,工程款计算金额也准确。工程款及利息什么时间支付我不能答复。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5月承包被告1#——4#机组的“脱硫吸收塔文丘里修复及防磨”工程。双方未签定合同,但双方就工程量及工程结算造价均无异议。其中1#机组工程结算造价302000元,2#机组工程结算造价249600元,3#机组工程结算造价493000元,4#机组工程结算造价258240元。总计工程造价人民币1302840元。经原被告双方验收后最终确定工程总造价为1278500元。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结算,按时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278500元。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向被告主张的权利被告已收到并对事实未与否认。律师函中要求被告在2021年5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所以原告的逾期利息是自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被告认为工程款没问题,利息有异议,被告认为不应支付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1、验收证明书、施工清单;2、律师函及送达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约定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虽未签定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就工程量及工程结算造价均无异议,现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被告未给付工程款,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方要求被告方给付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酌情自原告方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23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方认为不应支付利息,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7850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23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方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07元减半收取,即8153.5元由被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