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阜新鸿源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10184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衍喜,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新鸿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那台营子村3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人民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新鸿源劳务有限公司、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撤诉后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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