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5861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富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3X778D7R。
住所:驻马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杭州,河南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托,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732635XX。
住所:长垣市。
被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住所:新乡市。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9元,由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翟天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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