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2民初157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17日生,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生,住方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生,住方城县。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市长垣县。
被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托,男,该公司经理。
住址:新乡市长垣县长城大道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732635XX。
原告***与被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宝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乔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