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2民初157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17日生,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生,住方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生,住方城县。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市长垣县。
被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托,男,该公司经理。
住址:新乡市长垣县长城大道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732635XX。
原告***与被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宝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乔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