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4786号
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910616。
法定代表人:孙占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托,总经理。
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龙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