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符显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执1778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范蠡东路。
被执行人符显,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被执行人符昌锋,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钟艳红,女,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内乡县乌克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57694505610,住所地内乡县。法定代表人:符长来。
被执行人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56794567408,住所地内乡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正甫。
被执行人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57862361371,住所地内乡县。法定代表人:郭海全。
被执行人郭海全,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内乡县。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符显、符昌锋、钟艳红、内乡县乌克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郭海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符显、符昌锋、钟艳红、内乡县乌克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郭海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符显、符昌锋、钟艳红、内乡县乌克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郭海全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符显、符昌锋、钟艳红、内乡县乌克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郭海全有存款,申请人申请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及网络资金账户。2、经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符显、符昌锋、钟艳红、内乡县乌克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郭海全名下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该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3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边晓明
执行员  张新军
执行员  谢海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王祥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