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

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南阳市皓南服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2775号
原告: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湍东开发区南阳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862361371。
法定代表人:郭海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刚,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皓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刘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568627252L。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海涛,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杨梅,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皓南服饰有限公司、张海涛、杨梅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锡锋
审 判 员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郭雅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席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