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1636号
原告: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湍东开发区南阳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862361371。
法定代表人:郭海全,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李国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起锋,南阳市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福,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内乡县庆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充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阳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