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5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北禅小区北园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22152498U。
法定代表人:杨耀云,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北禅小区C幢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3629736。
法定代表人:杨耀云,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去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大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群
书记员陈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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