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47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润寒,重庆市大足区智凤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
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禅小区北园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22152498U。
法定代表人:杨耀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尧,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
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孝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肖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