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再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金梁,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德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城东工业园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7民终l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闽民申307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再审期间,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双方已于2018年8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在上述和解协议中亦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陈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