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游启盛、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83民初649号
原告:***,住建瓯市。
被告:***,住建瓯市。
被告: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15719384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才以被告***已主动支付欠款为由,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秀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