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389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福禄路河南商会大厦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082691XQ。
法定代表人陈宗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91执38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