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91执315号之一
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权利人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457元。因义务人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工行××××路支行有开户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冻结,因未冻结到存款,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2、本院通过车辆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豫A×××××、豫A×××××车辆,于2021年5月11日经我院干警到郑州市车管所查询,这两辆车已经过户不在被执行人名下。
3、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福禄路河南商会大厦1303室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经调查该公司无人办公。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黄 涛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