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146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福禄路河南商会大厦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082691XQ。
法定代表人:陈宗国,任董事长。
被告:陈宗国,男,汉族,1976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恒,男,汉族,1981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抗,男,汉族,1993年7月11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铧祥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一贴王社区D区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40F4KB4R。
法定代表人:代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抗,男,汉族,1993年7月11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县府南街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057228284D。
法定代表人:张鸿超,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弯亚飞、崔菊,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恒福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4MB1754437E。
负责人:薛宝刚,任局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陈宗国、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铧祥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祥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8)豫021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21)豫02民终928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以相关证据材料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计30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仇政法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宗家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