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5121号之二
申请人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达路7号-3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福禄路河南商会大厦13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城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1***91.96元。2018年7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处理情况如下:一、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30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1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22日经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三、2018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2018年8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达到庭传票,但其未按通知到庭。五、拟对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但经多次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164714.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仲裁费13842元、财产保全费2435元,被执行人应该继续履行。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20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