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运输有限公司、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62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沙仔路西三街4-1号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237004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员工。 被申请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1160023XL。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6626.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运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626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6626.8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