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两江新区龙兴镇腾云路8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1160023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3742J。
法定代表人:贠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上诉人***于2023年4月21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邢 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