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明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3321号 原告:中山市明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浪网大道6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641000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腾云路8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1160023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明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明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9.72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山市明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